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 吳憲宗 訴訟代理人 高鴻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城印刷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452萬7720元(37731元/月X12月X10年=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58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