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乙○○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貳月肆日起延長羈押禁見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及通信。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四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及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李政庭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平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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