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貳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吳俊龍法官曾鴻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高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