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七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三被告甲○○男六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卓立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春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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