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二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被告甲○○男被告丙○○女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曾吉雄法官秦慧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妮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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