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重傷罪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重傷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貳年拾貳月壹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重傷罪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黃怡玲法官魏于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