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三九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巒分行法定代理人 蕭明仁 送達代收人 黃瑛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 潘贖蘭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叁仟肆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貳仟肆佰柒拾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蓓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B法院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