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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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五五號
原告亞德廣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源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佑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柒萬陸仟肆佰參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伍佰伍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群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劉淑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