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235號
原   告  鴻亮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訴訟代理人  楊筱婕
被   告  薛德偉
       薛亞偉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 律師
       張鈞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之前手即原債權人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就本
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有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第19條附卷可稽,原告受讓
系爭債權,亦應受此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依民事訴訟法第
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被告對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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