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179號
原   告  李家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生財 間排除侵害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以返還土地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
應按占有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定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
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伍佰貳拾伍元整
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返還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公
告土地現值11,181元×25㎡=279,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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