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唐淑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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