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國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國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國字第一二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上訴人於起訴時主張訴訟標的金(價)額為肆佰萬元(新台幣,下同),嗣於本院言詞辯論時,擴張聲明主張訴訟標的金(價)額為壹佰億元,上訴人除已繳納其中肆佰萬元之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零貳元、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陸仟零伍元外,其餘玖拾玖億玖仟陸佰萬元之第二審裁判費壹億陸仟肆佰玖拾叁萬肆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黃騰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
書記官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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