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再易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再易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二九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乙○○間給付款項等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肆拾壹萬貳仟伍百元,應徵裁判費陸仟捌佰零柒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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