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六五號
原告己○○
戊○○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壬○○原告丙○○
丁○○○被告庚○○
癸○○甲○○○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辛○○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七三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法官陳博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