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八千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結果,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具保人送達證書影本一紙、受刑人送達證書影本二紙及拘票、拘提報告書影本二份可證,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