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6號原告(EXPRESS
樓25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 律師複代理人 李夏菁 律師被告振華電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複代理人 黃維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被告聲請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為被告供訴訟費用擔保金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
理由
一、本件原告在臺灣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為原告在本院受訊問時所承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項,應認被告之聲請為有理由。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宏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