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99號原告鴻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飛必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零伍萬壹仟壹佰伍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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