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40號上訴人甲○○
樓訴訟代理人 陳長甫 律師被上訴人永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7年4月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開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盛
法官張金柱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李宛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