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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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2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許行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29日執行羈押,復於97年1月29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迄今;茲審酌被告前於警詢中自白數件竊盜犯行,此業經本院於審理期日勘驗其警詢錄音帶確認無誤,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是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著自97年3月29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