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1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主文本院96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10號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96年度壢交簡字第2731號被告甲○○、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部分經告訴人即被告甲○○之配偶 沈妍瑄 及被告丙○○達成和解,互相撤回對他方之過失傷害告訴,由本院另以97年度交易字第50號為不受理判決,而民事部分經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乙○○當庭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有本院97年3月13日訊問筆錄可稽,依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