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28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家訴字第28號請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徵第二審裁判費;另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上訴人並應在上訴狀內表明上開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其上訴之聲明繳納應繳之上訴裁判費,逾期不繳並具狀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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