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字第240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甲○○
二號七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界址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