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11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
號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因不服中華民國96年09月28日本院95年度婚字第1114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4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張儷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