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沙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陳瑞昌
被 告 陳明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等案件(109年度沙簡字第51號),經原告
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李嘉益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