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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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178號

原告台灣盛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言峰

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 律師

複訴訟代理 劉建汎

被告迦澤美工程有限公司

司)

法定代理人 柯清山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迦澤美工程有限公司(原名迦澤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尚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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