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小字第11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勝暘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92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