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70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7033號

債 權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段00號8樓之3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住同上

債 務 人  伊切塔 即BUDTICHAKVICHETHA

           住○○市○○區○○路○段000號13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伊切塔即BUDTICHAKVICHETHA所有對第三人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汐止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許皓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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