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7033號
債 權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段00號8樓之3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住同上
債 務 人 伊切塔 即BUDTICHAKVICHETHA
住○○市○○區○○路○段000號13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伊切塔即BUDTICHAKVICHETHA所有對第三人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汐止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許皓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