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98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徐美玲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9月22日上午11時46分在本院
第2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黃進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