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98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徐美玲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9月22日上午11時46分在本院
第2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