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59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范秋蓉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士簡字第59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59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范秋蓉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士簡字第59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