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59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范秋蓉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士簡字第59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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