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三六號),聲請撤銷該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五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三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貳年,並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確定。茲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毒品罪,經本院於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以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五四七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於九十年五月四日確定在案,聲請將上述緩刑宣告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黎錦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尚榮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