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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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67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麒兆具保人柯凱馨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075號、第12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凱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麒兆因妨害自由案件,於偵查中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而於民國105年3月2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檢察官聲請本院命被告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經本院105年度偵聲字第185號裁定准許,於105年4月14日由具保人柯凱馨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本院押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停止羈押聲請書、本院105年度偵聲字第185號裁定、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附卷可稽。本案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本院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及居所合法傳喚,並命具保人督同被告於105年11月14日到庭應訊,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拘提無著等情,有被告及具保人傳票送達證書、105年11月14日審判程序筆錄及報到單、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2月7日南檢文融105助704字第76333號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各1份在卷足憑,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足見被告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曾鈴媖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