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343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被告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許守淳 人被告 陳菀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參佰伍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衛揚公司)分別於民國102年1月23日、103年7月11日邀同被告許守淳、陳菀焴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二筆:㈠第一筆借款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2年1月23日至117年1月23日止,還款方式為自撥款後本金分180期,民國102年2月23日為第一期,嗣每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每滿一個月繳付一次,利息約定按年率2.655%計算,第三年起利息按率2.895%計算,並於原告牌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牌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上開個別加碼年率計算。㈡第二筆借款為1800萬元,約定該借款之循環動用期限自103年7月1日至104年7月11日止,借款人於循環動期限內動用本借款時,每筆借款之借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天,借款人應在上開天數內還清本息,並於動用本借款後按每月11日付息一次,但先付清借款利息後始得清償借款本金、息隨本減。利息則約定按年率百分之2.655計算,並於原告牌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牌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上開個別加碼年率計算。詎被告衛揚公司未依約還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而被告許守淳、陳菀焴既為本件債務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惟僅就本件先為一部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所謂一部請求,係指以在數量上為可分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為給付目的之特定債權,債權人任意將其分割而就其中之一部分為請求,但就其餘部分不放棄其權利者而言。就實體法而言,債權人本得自由行使該一部債權;在訴訟上,則為可分之訴訟標的,其既判力之客觀範圍以訴之聲明為限度(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677號、91年度台上字第
629號判決意旨)。查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具有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先就其中一部分請求,但就其餘部分並未放棄其權利,揆諸上揭說明,此屬原告自由處分其數量可分之金錢債權,尚無悖於程序要件,先予敘明。
㈡、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亦明。
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單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一部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鄧思辰附表:
┌──┬─────┬──────┬────┬────────────────┐│編號│尚餘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新臺幣)││(年息)││├──┼─────┼──────┼────┼────────────────┤│1│10,399,992│自104年1月│2.895%│自104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元│23日起至清償││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2│270萬元│自104年4月│2.665%│自104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11日起至清償││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自104年3月│2.665%│自104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3│1530萬元│11日起至清償││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合計│28,399,9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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