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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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67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哲函
陳乘哲陳怡德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919號、第5072號、第5765號、第6075號、第12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哲函、陳乘哲、陳怡德被訴妨害自由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哲函、陳乘哲、陳怡德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許哲函、陳乘哲、陳怡德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同案被告陳麒兆所涉妨害自由部分,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曾鈴媖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