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63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
法官林欽章法官黃日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施用二級毒品危害防制│持有一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2.9.4至93.1.3│92.10.28至92.10.3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2年毒偵字第2671號│93年偵字第396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3年中簡字第405號│93年中簡字第890號││實│││││審├──────┼──────────┼──────────┤││判決日期│93.2.20│93.4.16│├─┼──────┼──────────┼──────────┤││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3年中簡字第405號│93年中簡字第89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3.23│93.5.17│├─┴──────┼──────────┼──────────┤│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3年執字第3896號│93年執字第4518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轉讓一級毒品危害防制│強盜│││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92.9.3│92.8.2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偵緝字第427號│92年偵字第1728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訴字第141號│94年上訴字第1147號││實│││││審├──────┼──────────┼──────────┤││判決日期│94.6.3│94.8.11│├─┼──────┼──────────┼──────────┤││法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4年上訴字第1517號│94年台上字第550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9.12(撤回上訴)│94.10.6│├─┴──────┼──────────┼──────────┤│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4年執字第10335號│94年執字第110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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