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04號上訴人 黃毓盛 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4,5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