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964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廿七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一O三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為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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