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2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國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國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王國叁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謝金宏【附表受刑人王國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5月13日│100年5月4日│100年6月16日│├───────┼─────────┼─────────┼─────────┤│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0年度撤│士林地檢100年度毒│士林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緩毒偵字第21號│偵第920號│字第7809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事實審││339號│394號│1809號││├───┼─────────┼─────────┼─────────┤││判決│100年9月9日│100年9月26日│100年11月15日│││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339號│394號│1809號││判決├───┼─────────┼─────────┼─────────┤││判決確│100年10月11日│100年10月28日│100年12月20日│││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0年度執│士林地檢100年度執│士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506號│字第3921號│字第634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100年6月8日為警採│100年6月16日為警採│100年8月28日為警採││犯罪日期│尿往前回溯120小時│尿往前回溯120小時│尿往前回溯120小時│││內某時│內某時│內某時│├───────┼─────────┼─────────┼─────────┤│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0年度毒│士林地檢100年度毒│士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1393、1444、│偵字第1393、1444、│偵字第1393、1444、││年度案號│1730、1928、2055號│1730、1928、2055號│1730、1928、2055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21│101年度審訴字第21│101年度審訴字第21││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1年1月20日│101年1月20日│101年1月20日│││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21│101年度審訴字第21│101年度審訴字第21││││號│號│號││判決├───┼─────────┼─────────┼─────────┤││判決確│101年3月5日│101年3月5日│101年3月5日│││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1年度執│士林地檢101年度執│士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134號│字第1134號│字第1134號│└───────┴─────────┴─────────┴─────────┘┌───────┬─────────┬─────────┐│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100年8月28日為警採│100年9月1日為警採││犯罪日期│尿後至翌(29)日為│尿往前回溯120小時│││警採尿間內某時│內某時│├───────┼─────────┼─────────┤│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0年度毒│士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1393、1444、│偵字第1393、1444、││年度案號│1730、1928、2055號│1730、1928、2055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21│101年度審訴字第21││事實審││號│號││├───┼─────────┼─────────┤││判決│101年1月20日│101年1月20日│││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21│101年度審訴字第21││││號│號││判決├───┼─────────┼─────────┤││判決確│101年3月5日│101年3月5日│││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1年度執│士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134號│字第11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