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交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0號原告 劉吳玉 沈
劉開智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昱云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坤鐘 律師被告 黃筱涵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0年度審交易字第6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692號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蘇昌澤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