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智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智上字第11號上訴人英商布拜里公司(BurberryLimited)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訴訟代理人 何愛文 律師
孫小萍 律師被上訴人東京海渡國際精品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喜喜貿易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 律師
參加人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 律師
李貞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6月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梁玉芬法官許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