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6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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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6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六二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四一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甲○○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示。
乙、被告方面:被告乙○○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誣告一案,業經刑事判決就原告所主張被告誣告部分,以犯罪不能證明,惟與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黃松竹法官黃裕仁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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