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
王銘助 律師被告台灣省第七建築勞動合作社代表人 郭嗣誠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正,在本院第廿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