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1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七二號
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右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九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度偵字第一九九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並無違誤,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查本件被告甲○○於案發當天縱有要販賣系爭香菸予承辦警員 蘇清全 之犯意,惟查該承辦警員係為查案扣取證物之用而偽稱欲購買香菸,實際上並無購買香菸之真意,是其二人並不能真正完成買賣香菸之行為,被告等之行為應僅止於未遂之狀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而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條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故被告等並不成立犯罪。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林輝煌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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