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聲字第六六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台北縣○○鎮○○路○○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連士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B法官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