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六三三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
十日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六三三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確定。茲查悉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侵占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二四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爰依法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余來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俊傑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