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五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梁宏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五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梁宏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