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294號聲請人 邱鼎智 相對人 黃協 有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分別於民國102年9月10日、103年2月7日、103年8月18日、104年4月7日簽發,面額新臺幣50,000元、100,000元、50,000元、50,000元之本票4紙,請求其金額250,000元及其利息,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因聲請人係於該本票到期日前為付款之提示,尚難謂執票人已合法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規定,尚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故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不符,應不准許,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