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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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進勳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進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進勳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
4年4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9年。於102年6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多起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104年4月15日
104年度聲字第5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就前開案件最後事實判決法院(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74號)為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就假釋中裁付保護管束之管轄法院為本院,核先敘明。
(二)又受刑人於102年6月29日入監服刑,於109年2月21日
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90154824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
109年2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90154824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