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50號
原 告 孔思 又
被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408,264元(計算式:本金400,000元+依本
院109年度司票字第8757號裁定主文所載利率計算至起訴時之利
息8,264元=408,2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