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98號
原 告 李丞 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雅文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年籍資料並陳報
被告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如起訴
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
第1款及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上雖記載被告為鄭雅文,然並未記載
被告之年籍資料,致本院無從特定原告起訴之對象,亦難以
確定其當事人能力,原告起訴程式尚有不備,應予補正。茲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
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