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調字第2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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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214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被 告 紀貝霓 即 紀世傑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紀貝霓為被告紀世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
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第178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後,被
告紀世傑於109年11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紀貝霓,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憑。惟兩造迄未
聲明由被告紀世傑之繼承人紀貝霓為被告紀世傑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吳雪華